(六)伪造厂名(含商号)、厂址、产地(含农副产品的生产地、养殖地等)或者冒用他人厂址、产地;
(七)伪造商品规格、等级、成分及含量;
(八)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
(九)伪造、擅自制造的质量标志。”
《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
三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
九条、第
十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关于进口商品等特殊商品,应索取该批次商品的海关报关单,商检证明、完税证明等
《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
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的。”
《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
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属于本施行细则第
二条第(二)项或者第(四)项所指行为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
七、关于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