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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成都市商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四、关于强制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销售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证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关于其他证书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伪造或者冒用等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擅自使用尚未取得的质量标志,或者使用的质量标志与实际不符;
  (三)使用被取消的或已失效的质量标志;
  (四)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条形码标记或者监制、研制单位;
  (五)擅自使用尚未取得的专利标志,或者使用的专利标志与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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