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四、关于强制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销售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证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五、关于其他证书
《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
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伪造或者冒用等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擅自使用尚未取得的质量标志,或者使用的质量标志与实际不符;
(三)使用被取消的或已失效的质量标志;
(四)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条形码标记或者监制、研制单位;
(五)擅自使用尚未取得的专利标志,或者使用的专利标志与实际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