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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成都市商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与商品质量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销企业负责对上述证件的有效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把关。
  三、鼓励经销企业建立与商品质量有关的其他制度
  (一)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商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主要指销售给中间环节或单次销售数量较大)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度。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质量管理责任。
  (三)商品检测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鼓励经销企业购置相应的检测设备,对商品定期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商品应及时下柜。同时经销企业应配合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商品质量监测抽检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应立即下柜停止销售、封存,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对已售出的商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应当及时追回,无条件接受消费者退货。
  (四)信息公示制度。各商场、超市、综合市场、专业市场、批发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商品质量准入网络管理体系,并在卖场醒目位置设置重要商品质量信息公示栏。对行政执法部门已规定和自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要及时在公示栏上向社会公布。
  (五)售后服务跟踪制度。经销企业应建立对消费者先行赔偿制度和商品信誉卡制度,并设专门的消费纠纷处理机构,有专人负责解决消费纠纷,有关记录应保持完整并归档保存;积极履行商品“三包”责任和不合格商品退货义务;对消费者纠纷的处理满意率应达到98%以上。
  实施商品质量管理,其核心是强化商品经营者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特别是使经营者“以我为主”实行“商品准入”,把好购进商品质量关,实现质量监管“关口前移”,从而确保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这是实现商品(食品)安全,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的基础性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积极配合,履职到位,指导和监督经销企业严格自律,狠抓落实;各经销企业要按本意见要求建章立制,确保商品质量,努力构建全国一流、西部领先的市场消费安全环境。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一、关于主体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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