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
成都市商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5]11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成都市商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成都市商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
(市工商局)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净化商品流通源头,推进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实现对商品及其经营者在流通领域全过程的有效监控,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确保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商品质量管理的范围
经销下列商品,应该实施商品质量管理:
(一)食品:全部。
(二)农资:化肥、农药、种子等。
(三)家电:主要包括电视机、音响、空调、冰箱、洗衣机等。鼓励有条件的经销企业逐步扩大商品质量管理的范围。
二、商品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凡经销以上商品的经营者,特别是商场、超市、商品综合市场、专业市场、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经销企业),均应建立以“商品准入”为主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进货时,应该向供货商索取下列与商品质量有关的证件:
(一)主体资格证。主要是指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其中,经营食品的还要索取卫生许可证。
(二)产品合格证。经销企业第一次进货时,应该向供货商或生产商索取由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以后每年应索取一份检测报告;对食品,每批次进货时,应索取由生产企业出具的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的每批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属国家免检产品的,应索取免检证书和产品合格证。
(三)商标注册证。属注册商标的,经销企业应索取商标注册证(包括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属商标使用许可的,还应索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强制认证证书。凡属国家强制认证的,必须索取强制认证证书(主要是3C认证、QS认证)。
(五)其他证书。主要是指与商品质量有关的在商品或包装上明示质量承诺的标志,如认证标志、荣誉标志等。
(六)进口商品证明文件。进口商品应索取该批次商品的海关报关单,商检证明、完税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