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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有世代相传的较长历史;
  (二)有较高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且濒于消亡,亟需抢救保护;
  (三)有独特的民族风格、地方特色和较稳定的文化空间,在区内外具有较大的影响;
  (四)有代表性人物或传承人;
  (五)经过认真普查已收集到较为完整的原始资料,包括文本、曲谱、录音、录像、图片和实物等;
  (六)当地政府重视对其的保护工作,已采取了相关保护措施,并制定了进一步保护的规划。
  第十三条 申报立项的主体即实施该保护项目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
  第十四条 凡申请自治区“保护工程”立项的项目,申报主体应提交下列资料(包括文字、曲谱、音像、图片等),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一)其历史沿革的相关资料;
  (二)其所具有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相关说明资料;
  (三)其代表性人物或传承人及其代表作品的相关资料;
  (四)其现状和濒危程度的说明资料;
  (五)有关专家对该项目论证的意见;
  (六)当地政府已采取保护措施和将采取保护措施的说明资料;
  (七)其今后的保护计划;
  (八)立项受理单位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自治区“保护工程”项目申报办法:
  (一)各地申请自治区“保护工程”立项的项目应通过本级文化行政部门逐级向上级文化行政部门申报,至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受理;
  (二)自治区级单位可单独、亦可联合有关地区文化行政部门向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申报;
  (三)跨县(市)的同一项目,应在牵头单位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下联合申报;跨地(州、市)的同一项目,应由相关地区文化行政部门通过协商一致实施联合申报。凡联合申报的,参与各方应共同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自治区“保护工程”项目立项办法:
  (一)自治区“保护工程”项目立项程序:
  1.自治区保护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2.自治区“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合格材料提交专家委员会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向领导小组提出立项意见;
  3.自治区“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对保护工程项目予以审定、立项。
  自治区批准立项的保护项目中,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并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由自治区“保护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向文化部申报为国家级保护工程项目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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