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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自治区“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由自治区“保护工程”领导小组聘请新疆各民族、各学科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四年。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家组。
  专家委员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另行制订)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各地申报的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保护区等候选项目进行论证,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研究制定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开展相关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参加自治区“保护工程”调研,对自治区及基层保护项目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为常设业务工作机构,承担自治区“保护工程”各项业务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自治区“保护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制度、规程和实施细则;
  (二)受理、初审各地申报自治区“保护工程”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保护区等候选项目,并对被列为自治区“保护工程”和“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实施日常监管和组织评估检查;
  (三)建立并管理自治区“保护工程”档案、资料数据库和网络平台;
  (四)承担全区“保护工程”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指导各地“保护工程”工作,收集各地开展保护工作的信息;
  (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研究、宣传推介和促进传承等工作;
  (七)编纂、出版与展示“保护工程”成果;
  (八)完成自治区“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保护工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地(州、市)、县(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保护工程”领导协调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业务工作机构,做好当地“保护工程”的各项工作,并共同参与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一条 自治区“保护工程”的立项工作遵循国家“保护工程”总体方针和原则,坚持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注重科学性、真实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对具有重大价值和濒危的项目优先立项。
  第十二条 凡申请自治区“保护工程”立项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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