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建立自治区“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不断加大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的投入。自治区“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为加强对自治区“保护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成立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机构,以下简称“保护工程”领导小组)、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专家咨询机构,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业务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保护中心”)。
  第六条 自治区“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财政厅、发改委、民委、教育厅、建设厅、民语委、新闻出版局、广电局、旅游局、文联、新疆社会科学院、文物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自治区“保护工程”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有关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研究并作出决定;
  (二)审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保护工程”规划、计划和相关制度、办法;
  (三)审定并聘任自治区“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
  (四)审定自治区“保护工程”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或标准;
  (五)审定自治区“保护工程”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保护区等;
  (六)监督自治区“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七)协调处理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自治区“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承担“保护工程”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自治区“保护工程”的相关政策与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自治区“保护工程”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自治区“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中长期预算及年度预算;
  (四)组织专家对自治区“保护工程”项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团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保护区、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等建议名单进行论证、审核和公示;
  (五)筹备召开自治区“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会议,贯彻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