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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民办高校有关部门在组织科研、基建工程、贵重仪器设备等项目验收、鉴定时,应当通知档案室参加,对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并指导监督有关部门按时做好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凡未经档案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或者项目承办部门不按规定将文件材料归档的,项目不予验收、鉴定,设备不得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及财务报销。
  第十一条 民办高校的各类文件材料应当由形成或承办部门收集齐全,并按照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进行系统整理。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各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各种载体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各教学部门产生的文件材料应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一年后归档;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归档;设备仪器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登记后及时归档。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内容完整、书写工整、声像清晰、材质优良、格式规范、整理有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文件材料移交归档时,归档部门与档案室应当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档案室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上柜架排列,编制检索工具。
  第十六条 民办高校应当设置专用的档案库房,配备温湿度调控设施,加强档案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七条 档案室用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力求做到库房、阅档室、办公室三分开。
  第十八条 民办高校应当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及时进行鉴定。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十九条 档案室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档案工作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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