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制度,列入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考核范围,提供条件,落实责任,严格督查,保障档案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 民办高校要把档案室建成保管学校档案的基地、爱国荣校的教育基地以及为学校工作和社会事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中心。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民办高校应当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各部、处、室、院、系、中心、馆等部门应当由一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确定兼职档案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 民办高校办公室是主管全校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保管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并指导学校各部门文件材料的管理,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民办高校办公室可以设置学校档案室,承担学校具体的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 民办高校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档案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学校的档案工作。
(二)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指导学校各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和学校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四)对各类档案进行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五)负责档案提供利用及相关的服务工作,配合学校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六)运用先进技术和手段加强档案现代化管理。
(七)组织学校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档案学术研究。
(八)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档案学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并积极承担和完成其布置的工作任务。
(九)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其他法定任务。
第三章 文件材料管理
第九条 民办高校各部门和个人在从事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基建、外事、财务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向本部门兼职档案人员移交,经本部门领导审核认定后,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并交学校档案室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属于学校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