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办[2005]100号)
本市各民办普通高校:
民办高校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高校的档案记载着民办高校发展的历史,是民办高校发展的缩影,也是民办高校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民办高校依法治校的基础性工作,是民办高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档案事业的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民办高校档案的依法科学管理,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上海市档案条例》,结合本市民办高校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现将《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档案局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附件:
上海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档案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上海市档案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民办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校档案是指民办高校在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基建、外事、财务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学校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民办高校应当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