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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5]11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川办函〔2005〕39号)精神,为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是国情调查的一部分,调查数据将为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规、政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工作要求,决定成立“四川省成都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明确职责
  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的业务专长,在人员培训、技术支持、数据处理和数据分析等方面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民政部门对职能相关的残疾人住址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统计核实,掌握确切的数据,积极动员城乡基层组织,认真落实抽样调查提出的各项任务。发挥基层组织熟悉群众、擅长入户工作的特点,确保此次抽样调查任务在基层全面落实。
  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在调查队组建和人员培训方面发挥作用,抽调专家和有经验的医务人员做好培训和入户调查工作,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康复知识普及工作和咨询服务。
  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4〕73号文明确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原则,切实安排好我市抽样调查所需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公安机关要积极参与抽样调查工作。主动提供人口基本信息数据,为抽样调查队顺利开展入户调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提供信息处理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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