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区(市)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制度、基本用药制度、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和合作医疗经费管理、慢性病诊治管理、医药费用报销等制度。要结合全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农村卫生资源进行科学、合理地调整,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县、乡、村农村医疗机构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农民就近、就地就医。
(二)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准入和年度考核,严格执行《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目录》,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甲类药品使用控制在85%以上,乙类药品使用控制在15%以内。重点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医疗操作规程、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用药情况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做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病不出县。
(三)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更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模式,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管理、业务、技术等纵向联合。
(四)各区(市)县要充分利用我市中医药资源优势,发挥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增加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报销比例等多种引导农民选择中医、中药防治疾病的有效方法。
六、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监督审计机制
由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基金使用情况。由审计部门定期对各区(市)县农村医疗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情况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药费报销情况。要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信箱,对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规范运行。
七、建立和完善农村药品配送体系
继续推进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加大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安全有效,降低药品价格,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方便及时,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