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乡合作医疗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要建立健全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的各种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行为,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成委办〔2004〕7号)精神,实行科学管理。
(五)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市、县、乡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实行网络报帐,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四、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坚持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从2006年开始,在农民现有缴费标准不变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要逐步增加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筹资总额达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5%,以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力度。各区(市)县必须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定制度,保证农民个人缴费到位后,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认真执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用拨分离,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效能。
(二)合理确定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各区(市)县要按照“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原则,在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其他渠道所筹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的基础上,再逐步将不低于农民个人缴费20%的资金纳入统筹基金,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和对当年没有享受合作医疗报销的农民进行健康体检;农民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用于建立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帐户,支付农民门诊医药费用,家庭帐户资金超支自理,结余留用,自动结转,不退款,可以继承,但不得作为抵冲下年度家庭成员应缴合作医疗专项经费。
(三)科学、适时调整工作方案。各区(市)县要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农民就医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定期分析基金运行和农村疾病发生情况、农民就医费用水平,适时调整和确定农民医药费用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既要防止报销标准收得过紧造成资金沉淀,又要防止报销标准放得太松发生透支。要积极探索分病种报销、单病种定额报销、医药分开报销和按费用不同分段报销,以及慢性病、地方病和住院分娩的报销办法。要采取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采取不同的报销办法等有力措施引导农民选择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充分方便农民就医,努力解决农民患大病费用困难问题。要采取措施,有效降低服务成本,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农村医疗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