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医疗具有自主性、互助性,农民的支持和拥护是事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败的关键。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自愿原则。从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入手,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提高农民自我保护和疾病风险意识,让农民真正了解、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和好处,最终主动自愿参加。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严禁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摊派,严禁强迫农民贷款缴纳经费等简单粗暴的错误做法,一旦发现,必须及时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三、进一步完善机构建设,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一)充分发挥“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和“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组”作用,切实加强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指导、培训和评估,落实相关政策和资金,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区(市)县政府要成立由卫生、财政、农委、民政、人事、发展计划、计生、审计、药监、中医、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区(市)县卫生局,具体负责本区(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乡(镇)在建制乡镇卫生院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承担具体业务工作。
(二)各区(市)县设立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负责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编制按农业人口数10万人以下配备2名,10万人至20万人配备3名,20万人至40万人配备4名,40万人至60万人配备5名,60万人至100万人配备6名。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编制按农业人口数2万人以下配备1名,2万人至4万人配备2名,4万人以上配备3名。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所需编制和人员从本区(市)县卫生系统现有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和人员中调剂解决。
(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部门预算。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工作所必须的经费,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市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调剂到县、乡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的人员,其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原补助额从调剂出人员的单位相应划转。划转后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补足后一并列入部门预算。县、乡合作医疗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按个人待遇相关政策规定核定补助定额;公用经费按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额,结合合作医疗服务机构职能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核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的初期,各级财政要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