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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
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5]11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农委、市药监局、市中医管理局、市编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市农委、市药监局、市中医管理局、市编办)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市委、市政府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有充分的认识,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过程中,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认真研究和探索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具有可持续性发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为全面建立农民健康保障制度,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做出努力。
  二、坚持自愿参加原则,认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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