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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工作部门的使用任务)
  外经、经合等招商引资工作部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管理:
  (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招商引资工作,及时跟踪提供重大招商项目动态信息;
  (二)组织“市级招商项目库”中项目开展不同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
  (三)通过本系统,组织全市引进内资、合同外资、实际使用外资等情况收集、审核,按月汇总报送市统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统计部门的使用任务)
  市统计部门负责项目相关数据统计及发布工作:
  (一)组织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引进内资、合同外资、实际使用外资等各项指标每月统计,及时通过本系统公布相关数据;
  (二)全面负责市级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的按月统计工作,保证重点项目建设信息的权威性、时效性。
  第十五条 (区〔市〕县发展计划部门的使用任务)
  各区(市)县发展计划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项目信息管理工作:
  (一)负责本地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的指导协调;
  (二)负责本地区项目信息的收集、入库和更新;
  (三)通过本系统高效率处理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卡反映的问题,加快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
  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共同维护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项目信息共享可靠的权限分配体系,加强系统安全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通报制度,不定期通报系统运行和各单位应用情况。
  第十七条 (信息共享的要求)
  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尽可能利用本系统实现各自项目管理功能,实现信息共享。原则上不再建设类似的项目信息系统,以免造成建设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浪费。
  第十八条 (信息及时性要求)
  项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各项目报送单位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维护本系统的权威性。
  (一)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应根据项目工作实际情况,在获知项目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增加、删除、修改等信息更新,使项目库与实际业务的对应信息准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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