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项目
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05]11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建设快速高效的项目工作管理体系,实现全市项目的动态管理及项目信息共建共享,促进项目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概念)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以计算机网络、移动通讯技术为手段,建立全市统一项目库、项目信息中心、项目调度平台,覆盖全市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以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效率的系统。
第三条 (原则)
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分级负责的原则,力求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动态信息的入库、调整、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的建设任务)
市发展计划部门牵头建设全市统一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组织调研全市项目管理功能需求分析,制定系统建设规划、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系统建设技术方案,指导和监督系统建设和管理,组织培训。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建设任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成都市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行业指导,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计划,提供技术和安全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有关单位的建设任务)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共同参与系统的建设,配合牵头部门完成系统需求调研、方案设计,积极、主动、及时反馈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第八条 (入库项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