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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的通知

  第七条 (不予报销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本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异地安置人员以及因探亲、休假、因公出差等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医疗机构(指未与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二)康复疗养、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本补充医疗保险未生效时限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八条 (单病种、单项治疗定额结算报销)
  实行单病种、单项治疗定额结算管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报销条件)
  报销医疗费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体人员初次参加保险或中断3个月以后再缴费的,缴费须满6个月;
  (二)单位全体人员初次参加保险或中断3个月以后再缴费的,缴费须满3个月;
  (三)在本市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四)属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
  第十条 (报销程序)
  本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参保人员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后,参保单位或个人应于60日内凭本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单、身份证、社会保险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院证、住院费用收据、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参加省和区(市)县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还须持省和所属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情况证明和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申报手续,逾期则不予报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销。
  (二)单位集体参保的,填报“补充医疗保险拨付审批表”后集中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每月报销一次;个体人员凭社会保险卡直接办理。
  (三)参保人员的户籍关系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也可由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报销一次。
  第十一条 (报销限制)
  本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金额之和大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时,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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