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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的通知
(成办发[2005]12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已经2005年9月13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减轻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
  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成都市社保局或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缴费标准)
  本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缴费时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下列比例缴费: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按1.5%缴纳,3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按2%缴纳,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按2.5%缴纳。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的可按年度或月度缴纳,个体人员按年度缴纳。计算缴费的最小单位为元。
  第四条 (保险原则)
  本补充医疗保险必须连续不间断缴费,已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本补充医疗保险只限本人使用。
  第五条 (办理机构)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成都市社会保险卡到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并办理有关手续。本补充医疗保险每人限办理一份。
  第六条 (待遇标准)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减去下列费用后报销90%:
  (一)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
  (二)报销时上一年全市职工1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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