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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对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通知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对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通知
(成财综[2004]13号)


市级各单位:
  根据《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市房改的进展情况,就市级机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按所售房款现余额的20%提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凡是已进行了住房补贴实施的单位,在10月31日前将售房款专户的余额全部转入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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