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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户外广告、标识(牌)申请书》(1份);
  (三)户外广告、标识(牌)效果图;
  (四)安装位置图;
  (五 )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自有房地产证明文件或者业主同意其设置户外广告、标牌的证明文件1份(交复印件,验原件);
  (七)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和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八)经办人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九)市高新办批准入区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
  二、由市高新办进行审查。
  三、市高新办应在受理申请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暂缓或不予设置的初审意见。
  四、申请单位持市高新办批准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附件二

高新区内户外广告、标识设置指引

  在高新区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应按市政府规定的方式(主要是拍卖)取得场地使用权,凭市城市管理局批文申请登记。其中,利 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设置发布的,应凭气象管理部门批文申请登记。
  在高新区内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指引,应由高新 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在该指引出台以前,须依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设置户外广告及标牌的位置要求:
  1 .建筑物标牌:只可设于建筑物主要立面、二层窗间墙转角处和建筑物女儿墙(每栋建筑物仅限设置两处);
  (1)建筑物标牌的位置 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及安全,禁止标牌遮挡窗户、堵塞疏散出口及影响消防供应设施;
  (2)禁止在建筑物女儿墙或其它主体墙面位 置设置除企业标牌以外的广告;
  (3)禁止在建筑物女儿墙或屋面以上设置企业标牌;
  (4)女儿墙上的标牌,应有助于保持 建筑立面的完整性、协调性,不得设置有损于建筑立面形象的标牌;
  (5)建筑物标牌只能在集中相同材质的女儿墙面处设置,且标牌 尺寸需根据立面效果确定;
  (6)同一立面上在建筑物女儿墙面设置的标牌数目不得多于2个,且必须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标志相结合 ;
  (7)同一立面上在建筑物二层窗间墙转角处设置的企业标牌数目不得多于2个。
  2.室外空间广告及标牌:只可设于企业入 口处及标志墙面(用地红线以内);用地红线内建筑物入口处。
  (1)设置室外空间广告及标牌的位置不得影响室外公共空间和公共设 施的使用和安全,禁止户外广告及标牌堵塞人行车流疏散通道、遮挡交通信号标识和妨碍消防供应设施的应用;
  (2)禁止在道路空间 --即道路红线内及其上空(红线内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宽度大于10米的绿地除外),包括电线杆和路灯杆等道路设施之上,设置任何固定装置 的户外广告及标牌。在道路空间内设置横跨型临时性广告时,其跨越道路部分净空不得小于5.5米;
  (3)室外空间中同一地段相连的 户外广告应组合设置、规格统一,其布局应有助于室外空间的围合;
  (4)禁止在城市树木上设置户外广告及标牌;
  (5)企 业用地红线内设置的室外空间广告不得多于2处,高度不超过3米,每处面积不大于6平方米;
  (6)企业用地红线内设置的室外空间企 业标牌,只可设置于规定的位置,高度不大于1.5米,面积不大于2平方米;
  (7)企业入口处名称及标志墙面:高度不大于2米,面积 不大于6平方米。
  (二)安装要求:固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安全牢固,不得对行人及物产的安全构成威胁。
  (三)内容要求:户 外广告应以宣传企业产品、企业信息、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户外标牌内容仅限于企业标志及名称、方位指示、建筑物楼层示意等标识性因素 。
  (四)照明要求:
  1.任何广告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
  2.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 以内及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光方式及红、绿、黄三色。
  (五)外观及制作要求:
  1.任何户外广告及标牌必须 经过注册的广告设计公司精心设计,建筑物标牌应以建筑单体为基本单位,企业室外空间广告及标牌、园区广告应以空间相关地段为单位进行 设计,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与建筑立面和园区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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