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符合条件者即予以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已入区企业;
(二)依法取得设 置户外广告、标识场地使用权;
(三)符合高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要求(见附件二);
(四)广告内容须为与 申请人经营的高新技术产品有关的内容;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户外广告的规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户外广告、标识(牌)申请书》(见附件一)(1份);
(二)企业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户外广告、标识(牌)效果图(原件2份);
(四)安装位置图( 原件2张);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自有房地产证明或者业主同意其设置户外广告、标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九)进入高新区的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户外广告、标识(牌)申请书》(见附件一 ),该表格可在深圳高新区网站(网址:www.ship.gov.cn)上办文指引处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二)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审批(设置完毕需经 批准部门验收);
(三)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处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同意设立户外广告、标识( 牌)的许可批文,有效期限依户外广告登记机关许可文件的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初审许 可批文后,申请单位持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有关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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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 号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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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高新办填写)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标识(牌)申请书
申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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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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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报告 │
│市高新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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