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租用高新区厂 房(包括增租):
1.入区租用或增租厂房申请报告(1份);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见附件一)(1 份);
3.项目情况简介(1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者 与厂房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及业主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新设立企业需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上第1-3项均须提供电子版本1份。
法律依据:第2-4项由《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 业园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第1、5、6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申请高新区内租用厂房迁址(获准协议使用高新区土地或购买 高新区厂房的,可凭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复文件直接办理迁址手续):
1.区内迁址申请报告(1份);
2.《深圳市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见附件一)(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与厂房出 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及业主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上第1-3项均须提供电子版本1份。
法律依 据:第3、4项由《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第1、2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申请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申请表》(见附件二)(1份);
2.《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认定证 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市高新办批准入区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 (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入住人员名单及劳 动用工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拟入住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见附件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 业园区配套住房申请表》(见附件二),该表格可以在深圳高新区网站(网址:www.ship.gov.cn)上办文指引处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协议使 用高新区土地的行政许可由高新区领导机构决定。
除协议用地外的其他许可内容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决定。
九、 行政许可程序
(一)对于协议使用高新区土地的行政许可:
1.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2.深圳高新区行 政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协议用地提出初审意见;
3.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将包含用地位置与 面积的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
4.高新区领导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或暂缓处理。
(二)对于除协议用地外的其他许可内容:
1.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2.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
3.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或暂缓处理。
十、 行政许可时限
申请协议使用高新区土地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 批准;申请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和增租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前款规 定日期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或批复文件。有效期限:
(一)协议使用高新区土地或购买高新区厂房批复文件有效 期3个月;
(二)租用高新区厂房、增租高新区厂房或高新区内迁址批复文件有效期6个月;
(三)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批准 文件有效期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