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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14日 深高新办[2005]74号)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
  2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标识初审

01号 许可事项: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协议使用高新区土地或购买高新区厂房;
  (二)租用(包括增租)高新 区厂房;
  (三)高新区内迁址(包括租用、购买方式);
  (四)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按以下方式实施许可 :
  (一)协议使用高新区土地,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
  (二) 对于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协议使用高新区土地、购买高新区厂房,申请人应符合下列 条件:
  1.所从事项目符合深圳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2.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
  3.为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或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
  (二)租 用(包括增租)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所从事项目符合深圳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深圳市高新 技术产品目录规定;
  2.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租用高新区内政府提供的配套住房,申请人应 符合下列条件:
  1.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2.已获入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法律依据:第(一)、(三)项分别由《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二)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协议使用高新区土地、购买高新区厂房:
  1.入区协议用地申请报告或者购买厂房申请报告(1份);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见附件一)(1份);
  3.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者项目情况简介(1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对企业申请协议用地或者购买 厂房的决议(原件1份);
  6.《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原件1套);
  8.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近期财务月报及上年度同期财务月报(原件1份);
  10.上年度完税证明文件及纳税申报收入文件(复印件1套,验原件)。
  以上第1-3项均须提供电子版本1份。
  法律依据 :第2-5项由《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第1、6-10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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