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协调管理施工监理单位;
(七)审核上报工程进度、质量报表;
(八)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九)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竣工文件;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其他专项验收,协助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负责竣工验收完成前的建设和养护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十三)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代建单位条件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服务水平;
(三)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 代建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省及本市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除应当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报价书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中标通知书格式、银行履约保函格式、代建合同条款、合同格式等以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建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包干管理。项目包干额为经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下浮若干比例,代建单位承担投资超支风险;
(二)代建费用的有关内容;
(三)代建单位应按约定承担材料价格变化的市场风险;
(四)代建单位应提交足够金额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市交通、发改、审计、建设、公路、财政等部门符合相应专业要求的公务人员中产生,评标前在名单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