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期内部分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管理;
(二)协助征地拆迁工作;
(三)负责组织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并签订合同;
(四)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中的有关报批手续;
(五)负责项目建设期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