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困难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16日 深劳社[2005]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困难失业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加强再就业资金使用的针对性,提高再就业援助工作效果和再就业资金使用的效率,根据我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就业和再就业工程“关爱?自立”行动的通知》(深劳〔2004〕1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粤再就办〔2004〕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5年度困难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困难失业人员认定
(一)符合《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深劳〔2003〕119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粤再就办〔2004〕16号)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以及正在享受民政部门“低保”待遇或者其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的失业人员,一年内有过2次以上求职记录,且办理失业登记(失业证超期年审的,视为重新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可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窗口提出困难失业人员认定申请。
今后不再依照《关于调整我市再就业优惠政策范围和再就业资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深劳〔2004〕18号)关于“凡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就业岗位无特定要求,且连续失业3年以上并未交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认定为困难失业人员”的规定,认定困难失业人员。
(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窗口受理困难失业人员认定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所在社区和街道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社区签署调查意见,附上公示说明,送交所属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公示期间有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进行复查,申请人确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将不予认定的决定及原因告知申请人。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表交由失业人员到所属的区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