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内部通报、告诫制度。工商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针对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联合公告。联合公告一般每月一次。各责任单位应当在月底将本月的违法行为监测、查处情况,报市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审定公告的内容和时间,由市委宣传部通知新闻单位予以公布。工商部门根据查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和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广告监管公告”。对于新闻媒体发布的、违法现象比较集中、具有共性的违法广告,进行内部通报,并对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负责人以召开行政告诫会、面谈、书面告诫等方式实施行政告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五)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建立违法广告量化跟踪及处理制度。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依法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依法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发布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声讯台,经工商部门认定违法事实后,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新闻媒体单位要依法制定并落实广告代理公司管理制度,对违反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代理新闻媒体广告业务的广告公司,依约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六)切实促进公益广告的发展。加强对我市公益广告活动的引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推进公益广告立法工作,制定公益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公益广告统一的协调组织机构,规范发布程序,整合全市公益广告资源,完善投入和经费保障机制、激励机制、社会效益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我市公益广告的整体水平。实现我市的公益广告发布活动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七)动员全社会共同规范广告市场。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规范广告市场有关意见和建议,落实相关提案议案办理工作。选聘社会各行业专业人士为广告义务监督员,对各媒体发布的广告提出意见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参考。建立健全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投诉举报者的奖励机制。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热线的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对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提升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水平,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自觉规范广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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