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行政决策的评价和问责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建立各部门行政决策效能监察机制。由市监察局牵头跟踪行政决策的社会效果,搜集社会对行政决策的评价,形成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行政决策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要追究决策人的责任。
三、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九)以立法形式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努力打造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法治化政府。加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防止和避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提高公众对地方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和废止的参与度。建立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对已实施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的机制。
(十)改革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依法及时、准确、充分地公开。推进以服务公众为核心的电子政务建设,健全电子政务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促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十一)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逐步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作用,使合法性评估贯穿于从决策、执行到绩效评估的行政管理活动全过程。
四、改革考核方式,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行政监督
(十二)积极探索建立重点部门、重点工作和重大决策的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推动绩效评估制度化、法制化及绩效考核结果公开化。完善绩效评估技术,提高绩效评估的科学化水平。逐步扩大绩效审计的范围,推动绩效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2006年由市监察局、法制办和审计局推出对10个重点部门和重点工作的重点评估考核办法。
(十三)建立行政督察制度。创新政府层级监督方式,下级行政机关应就重大行政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并报备案。市法制办每年结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一次抽查,评定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质量,查找问题,落实整改。因行政行为违法或程序不当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