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大力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建立经常性的审批事项审查机制,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成熟一个取消一个。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要严格规范许可标准、程序和时限。至2006年末基本实现行政许可设定的法定化和实施的标准化。加快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类其它审批行为,2005年内完成非行政许可类其他审批行为的管理办法制定工作。2006年开始推行非行政许可类其他审批的法定化和标准化工作。加强对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任何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其他组织实施或增加初审、预审等许可环节。在四届政府任期内,要实现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并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方式。
(四)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制。实行主办部门责任制,精简议事协调机构。全面推行公共政策、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2006年,首先在环保、城管、交通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推行政策白皮书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列入人大、政协民主监督及行政监察考核内容。全面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督察,严格按照《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的规定解决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五)推进行政管理工作方式的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不断创新方便企业和市民办事的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为市民和企业提供新的服务产品,为社会提供更为便捷、经济和有效的服务。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政府重大决策向人大政协报告、通报制度;进一步创新与企业、市民沟通机制,加强政府部门与企业、市民的交流和沟通。对企业、市民提出的有关政府政策、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给予反馈。
二、改革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六)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依照法律规定和职能定位,明确政府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行政决策严格遵循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原则。重大决策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以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或评估为前置程序。全面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方面的法律审查职能。
(七)改革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凡应当事先向社会公示的决策事项,均需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规范专家咨询论证活动,保证专家咨询论证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提请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要附加研究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