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继续租住或按照统一的房改政策购买原企业分配的住房。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按规定减免学杂费。对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原企业可将其党团组织关系移交到当地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档案关系移交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五、实施步骤
(一)成立专门班子。各级政府可抽调人员组成并轨工作机构,制定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负责、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平稳推进的总体原则组织实施并轨工作。并轨工作机构可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制定工作计划。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并轨工作的总体安排,认真做好并轨的各项基础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并轨工作计划。要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下岗职工的基本情况,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做好分流安置所需资金测算工作。对并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的因素要有应对预案。
(三)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根据准备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实施并轨工作。前期主要是积极做好人员分流安置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对企业领导和劳资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系统培训,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工作思路、统一政策要求和统一实施步骤。后期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各级政府可先选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试点,督促试点企业针对每一位下岗职工的情形,提出分流安置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帮助实现再就业的建议,并联系有关经办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总结评估。2006年初对全省并轨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及所属企业实施并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实施并轨工作中的经验、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目标任务和工作方向已经明确,但企业情况复杂,资金有限,困难很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推进,及时解决好并轨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并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与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保障的承受能力,指导和督促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与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与再就业资金的预算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要保持原有的规模和力度,以保证并轨工作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