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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05]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全国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任务的要求,为继续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施并轨工作,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前提下,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基本生活等问题;要注重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加强政策宣传,平稳推进;要把握与失业调控计划的平衡关系,严格程序,掌握节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有机结合,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和不同群体的状况,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二、目标任务
  到2005年底,基本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并妥善处理并轨人员的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基本生活等问题。企业新裁减人员和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对象范围
  并轨对象是目前继续按低保标准补助基本生活的下岗职工。企业新裁减人员和没有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不纳入并轨范围。
  四、政策措施
  (一)分类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内退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内退生活费的标准原则上由企业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市州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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