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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一)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及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市州、县(市)属企业由省财政补助30%,其余由同级政府解决。
  (二)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市州、县(市)属企业由省财政补助30%,其余由同级政府解决。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但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以及已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市州、县(市)属企业由省财政补助30%,其余由同级政府解决。
  (四)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属于中央下放省级管理的煤炭、有色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前和破产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属于中央划转市州管理的实施关闭破产的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前和破产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补助30%,其余由当地政府解决。其他破产企业,差额部分,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市州、县(市)属企业由省财政补助30%,其余由同级政府解决。
  以上由省财政承担的资金,2004年、2005年部分由省财政专项补助,以后年度纳入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2006年1月1日以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及退休教师调整待遇新增加的支出,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由所在地政府承担,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的由企业承担。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和退休教师养老金,高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高出部分从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随着工资和退休金调整逐步冲销。
  四、组织领导及部门分工
  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抓紧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推进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搞好协调,密切配合。经委(经贸委)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并负责对地方国有企业是否实施关闭破产、是否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认定工作(省国资委负责其所监管企业的认定);教育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和退休教师身份的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工资收入水平、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统筹外项目的认定工作;人事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退休教师应享受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工资、退休金标准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经费核定和拨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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