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二)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三)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四)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老人;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六)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的;
(二)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第三章 家庭成员认定及家庭收入核定
第七条 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或成年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或在外地院校学习无工资收入需要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
(四)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五)没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
第八条 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
(一)种植、养殖业收入;
(二)劳务收入;
(三)工商业收入;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金、优待金、见义勇为奖励金、义务教育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 保障标准及保障资金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在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保障补差标准时,按照既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当地农村居民纯收入;
(二)当地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等;
(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第十一条 对无家庭收入的农村困难居民,按照当地低保的最高补差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有一定家庭收入的困难居民按其困难程度,在补差标准内分档次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