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
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若干工作准则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3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若干工作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省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若干工作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科学指导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增强市州、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特制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若干工作准则。
一、总体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下放权限要切实体现《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03〕12号)的要求和《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凡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
(二)有利于发展原则。着眼于增强市州、县(市)经济发展的活力、动力和能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凡是市州、县(市)政府能够自主决定、自行审批,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权限,省政府部门能下放的下放,能委托的委托,能授权的授权。
(三)合理分权原则。省政府部门主要承担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对社会实施直接管理的行政审批权力要重心下移。县(市)政府能审批的,市不再审批;市州政府能审批的,省里不再审批。
(四)权力、利益与责任一致性原则。凡属下放权限,其责任一同下放。与下放权连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权同时下放。
(五)与外省基本协调原则。凡属外省取消、下放权限或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我省也要取消、下放权限或调整管理方式。
二、具体准则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