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顿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秩序,确保地质勘查工作有序运行
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要求,着力整顿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各种破坏矿产资源勘查正常秩序的行为。在按照国家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的同时,要依法加大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力度,要求探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完成投入,按勘查设计进行施工,以确保勘查项目优质、高效、正常有序进行。要鼓励和支持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外资企业来我省进行勘查投资。要在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的基础上,采取政府有偿出让、企业兼并重组原有矿业权等方式,做大做强我省地质勘查找矿业,逐步改变我省目前探矿权设置规模过小、探矿权人资金和技术实力薄弱、实际有效投入不足的状况。国土资源部门今后在受理勘查登记申请时,要根据各地勘单位上年完成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实际拥有的资金技术力量,合理确定其勘查登记的区块数量,防止地堪单位超实际能力过多圈占地盘现象的再度发生,促进我省地质勘查市场健康发展。
四、强化市场机制在探矿权设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大探矿权出让力度
除利用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勘查及国有地勘单位利用国家事业费勘查外,授予其他出资人申请的地质勘查项目探矿权,必须遵循有偿出让的原则:
(一)申请对国家已出资探明的矿产地进行勘查的,被申请区块在只有一个探矿权申请人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探矿权申请人缴纳评估价款后,再由拟工作的勘查单位提出勘查设计,确定勘查工作的资金数量,提供所需资金证明并办理勘查许可证;被申请区块有2个以上探矿权申请人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
(二)申请对国有地勘单位工作过、有一定勘查投入又有一定工作价值的区域进行勘查的,在被申请区块只有一个探矿权申请人时,由原勘查工作单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并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应缴价款,在申请人缴纳价款后,再由拟工作的地勘单位提出勘查设计,确定勘查工作的资金数量,提供所需资金证明并办理勘查许可证;被申请区块有2个以上探矿权申请人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
(三)申请空白地的勘查,由拟工作的地勘单位对工作区域进行公益性地质资料的收集,出具以往工作无争议意见,并根据地质勘查规范要求,按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程度,提出勘查设计,确定工作所需要的资金数量,申请人出具所需资金证明。对这类区域的勘查,可以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授予探矿权。但如有2个以上探矿权申请人竞争时,也可以实行竞价有偿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