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快培训体系建设。充分整合利用各地区、各系统的培训资源,发挥基层夜校、农技推广站、科普培训点和农民课堂等培训基地和大专院校、远程教育的优势和作用,加大对农村经纪人专业知识、执业能力、市场意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经纪人的整体素质。
(十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农村经纪人的培训、管理、规范等职能逐步交由经纪人协会等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组织、引导和服务作用,为农村经纪人提供信息、技术、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使经纪人向组织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十四)引导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支持、不设障的要求,积极改进对经纪业的管理与服务。要引导经纪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利用网络、科技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拓展农产品市场营销空间,增强农村经纪业的国内外竞争力。
四、加强对农村经纪业发展工作的领导
(十五)强化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经纪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农村经纪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农村经纪业加快发展。
(十六)规范经纪市场秩序。引导农村经纪人树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观念,鼓励公平竞争;取缔和打击无证、照经营等非法经纪行为,维护经纪市场秩序,保护经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经纪人作用的宣传,建立表彰和激励机制。要大力宣传有关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方针政策,营造有利于农村经纪人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促进农村经纪人健康快速发展。
(十八)深入贯彻现行法规。要坚持贯彻《
江苏省经纪人条例》、《
经纪人管理办法》,切实把农村经纪业发展、经纪活动和经纪人管理纳入经纪人法规的框架中,做到规范发展、经纪和管理。要加大经纪业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农村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农村经纪人的法制观念,引导农村经纪人通过正当经纪活动获取合法经纪收益,做到诚信经纪,恪守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