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促进农村经纪业发展的措施
(五)放宽准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从事的领域、明确禁止自由流通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外,农村经纪人都可平等进入。
鼓励、引导农村经纪人积极参与农村地区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和管理,参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鼓励、引导农村经纪人积极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技术推广;鼓励、引导农村经纪人积极参与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和农业资源丰富的工艺制品等特色农业经纪。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行业、所有制等限制条件。
(六)降低准入门槛。对农村经纪人实行“低门槛准入”。其中,对农民申请农副产品经纪人的,由各地经纪人协会免费发放《经纪人执业证书》;对农民申请其他类型经纪人的,除收取必要的工本费用外,免收其他费用。
(七)放宽注册条件。申请设立公司制农村经纪企业的,参照执行公司制服务业企业的扶持政策。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为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八)实行税收减免。对新办从事农村经纪业务的企业及其他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业务的农村经纪企业,参照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视财力尽可能安排扶持农村经纪人发展专项资金或在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中安排专项预算,用于支持农村地区急需的各类特色经纪人培育发展,扶持农村经纪人的技术创新和培训,激励经纪大户的发展壮大。
(十)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指导、帮助农村经纪人运用商标战略、品牌效应,开拓市场、加快发展。围绕农村地区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重点指导和扶持农副产品经纪人注册名、特、优、新农副产品商标和证明商标、服务商标,鼓励和支持经纪人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打造一批国内外知名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十一)增强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广“市场+经纪人+农户”的经营模式,通过“一户带一村,多户带一片”,促进农村地区专业经济格局的形成。把农村经纪人发展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引导农村经纪人在完成资金原始积累后,向生产和流通领域拓展。鼓励有实力的经纪人兴办与生产、流通相结合的经济实体,促进经纪人兴建生产基地,建立销售网络,形成“生产+经纪人+市场”一体化的经纪实体,以企业为龙头,把更多的农户组织起来,逐步形成规模化的生产和流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