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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四)加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整合归并现有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监察职能,省、市、县三级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技术仲裁及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实施等行政执法工作。
  (五)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加强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设立省、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动物疫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作为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省级在现有相关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县在现有畜牧兽医站增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
  (六)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的实际,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新设定的畜牧兽医站所需编制根据畜禽饲养量和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测算,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编制中划转,所需人员通过统一招考,从原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中择优录用。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剥离,逐步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领办、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在加强基层防疫体系改革的同时,要创新防疫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认证,对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聘用为村级兽医防疫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主要从事具体的免疫预防工作。
  (七)加强渔业疫病防治能力建设。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单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渔政监督执法机构增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所牌子,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水生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产品安全和渔药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可以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增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和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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