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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集镇迁建
和专业项目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2005]73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集镇迁建和

专业项目复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江彭水水电站重庆库区(含坝区,简称库区,下同)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两自治县)因乌江彭水水电站(以下简称彭水电站)涉及的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复建改建(以下简称迁复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迁复建综合管理工作,两自治县、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迁复建工作。
  市、两自治县的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迁复建的移民项目规划、计划编制、资金拨付与结算、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两自治县的建设、国土、规划、交通、环保、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和迁复建项目的详细规划,搞好迁复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用地、建设及环境、文物保护等工作,为移民搬迁安置服好务。
  第四条 迁复建必须坚持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双包干”原则。要利用移民补偿资金和政府扶持政策,结合迁复建改善基础设施功能,促进库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迁复建单位和移民个人要正确处理国家、电站业主、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顾全大局,服从规划和迁复建管理,按期完成搬迁任务。
  第五条 迁复建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合理、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集镇迁建规划和专业项目复建规划,按照移民迁复建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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