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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2006年全省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采取有效措施,在公共场所包括宾馆、商场、写字楼、娱乐场所推广使用绿色照明技术、产品。(由省经贸委负责,省电力公司配合)
  (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积极发展太阳能、风电、地热和沼气利用。结合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大力推广太阳能利用项目,在沿海地区引导开发利用风能,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2005年推广太阳能热水器3万平方米,开工建设风电装机容量13万千瓦。(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经贸委、建设厅、农业厅、电力公司配合)
  (五)大力推进中央空调系统改造,鼓励采用冰蓄冷空调和蓄热式电锅炉,推广采用新型节能和环保的制冷剂。2005年底前完成淘汰含氟制冷剂(耗能高、会消耗臭氧层)工作。(由省经贸委、环保局负责,省建设厅、电力公司配合)
  (六)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要求设计、施工,推广先进适用和成熟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提高建筑室内舒适度,降低新建和扩建建筑的能耗。加强经常性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成〔2004〕204号),推广采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由省建设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七)组织重大节能技术开发,近期着重研究解决急需的节能关键技术,推进应用信息化技术(包括自动控制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实现节能降耗。推广应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工艺和产品。(由省科技厅负责,省经贸委配合)
  (八)贯彻执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加强对能效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经贸委配合)
  (九)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要求,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由省财政厅负责)
  (十)加快节能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和服务功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选择部分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
  二、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
  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农业厅、财政厅、科技厅、环保局、地税局、物价局、农办协办。节水目标: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不超过130立方米(2005年)、127立方米(2006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1%(2005年)、52%(2006年);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45以上;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达50%以上。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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