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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三、切实加大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力度。慈善事业是群众性的社会事业,是民间公益性互助互济活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大力弘扬慈善公益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和国家对慈善捐赠的优惠政策,宣传热心慈善事业的先进典型,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慈善意识,激发他们助人为乐的热情,在全社会营造奉献爱心,关心、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慈善组织可通过组织协调开展义演、义卖、义赛、义拍、义诊等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宣传社会各界取之于民、反馈社会的慈行善举,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引导他们参与和支持慈善事业。对组织、推动慈善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也要宣传表彰。
  四、扎实开展慈善救助工作。各级慈善组织要在筹集善款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各有照应,形成特色,科学安排救助工作领域、对象、范围和项目,审慎高效使用善款,把善款用于资助最需要的项目和困难对象。既要尽力而为、多办善事,又要量力而行、持之以恒,扎扎实实地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在不断筹措善款、增加积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增加救助项目,提高救助水平。在开展重点救助的同时,大力开展项目带动定向救助,慈善组织要建立救助“项目库”,加强项目管理。国内外、境内外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士可定向捐赠认助项目,慈善组织负责办好捐赠手续,做好服务、督促、检查工作,促进救助项目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慈善组织开展救助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济贫、赈灾、救孤、扶老、助残等方面的特殊作用。
  五、强化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各级慈善组织要依照社团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强化内部运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会计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严密防范风险。建立和完善救助项目的筹划论证、评审、执行、监督、反馈等项目管理制度,努力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要厉行节约,合理控制管理费用。要重视队伍建设,形成一支热心慈善事业的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以兼职人员包括诸多志愿者为主体的清廉正派的慈善工作队伍。要推荐和吸收支持慈善事业的社会各方面知名人士参与慈善工作,担任相应的实际或荣誉职务,以增加社会影响力,促进慈善事业向社会各方面拓展。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努力提高慈善组织的善款募集能力、科学管理水平和实施救助质量。
  六、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慈善组织都要依法依规成立和开展各项慈善活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各级政府在做好服务的同时,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慈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慈善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业务、财务会计以及资产管理使用等制度,做到决策科学化和运作规范化。凡已与捐赠人约定捐赠财产用途的,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不能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级慈善组织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自律,每年度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同时,每年度向社会公布事业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增加善款使用的透明度,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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