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闽政办[2005]1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培育慈善组织,发展慈善事业,对于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发展慈善事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近年来,我省慈善事业发展较快,慈善义举层出不穷,济贫、赈灾、救孤、扶老、助残等公益活动蔚然成风。对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各级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引导。对于依法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的慈善组织,各级政府应当给予扶持。为了推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慈善组织。依法设立并积极培育慈善组织是发展慈善事业的基础。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成立慈善机构,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为各级慈善机构的依法设立创造有利条件,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覆盖全省各市、县(区)的慈善工作网络。要发挥省慈善总会在慈善工作中的联络、引导和促进作用,形成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慈善组织既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又是省慈善总会的团体会员的工作格局。在受赠财产的管理上,省慈善总会与团体会员各自依法所有和使用;在具体的救助项目上,省慈善总会与团体会员以自愿为原则,有分有合,可分可合。同时,各地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基层民间慈善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当前尤其要重视发挥县一级慈善组织的作用,组织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慈善事业,积极培育慈善志愿者队伍,为慈善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二、大力支持慈善募捐工作。筹集善款是发展慈善事业的前提和关键。各级慈善组织要努力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环境,开发社会慈善资源,创新募捐方式,建立募捐激励机制,积极开拓更加有效的募捐形式和途径,形成相对稳定的慈善资金来源;要以企业和社会成员的捐赠作为慈善资金的主要来源,鼓励效益好的企业和收入高的社会群体回报社会;要主动联络旅居海外的福建社团,沟通增进乡情,介绍相关工作,引导慈善热情;要从实际出发,畅通捐助渠道,为捐助者提供便利条件,提高善款募集效率。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对慈善工作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指导,为慈善组织多渠道、多形式筹募资金创造有利条件。要发扬我省社会各界素有扶弱济困、乐于奉献的优良传统,发挥外资、民营经济发达和旅居海外乡亲众多的优势,积极引导有捐赠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华侨和华人以及境外、国外慈善组织自愿捐赠。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对华侨(包括华侨个人、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用于我省慈善事业的捐赠,按照《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规定给予表彰;对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归侨、国际友人或社会团体以及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归侨、国际友人的国内眷属用于我省慈善事业的捐赠,可参照此办法给予表彰。对国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用于我省慈善事业的捐赠,可参照《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规定的表彰标准给予表彰。凡是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表彰的,除了由省侨务办公室负责承办的范围和省政府其他相关规定的范围外,由省民政厅负责承办表彰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要发挥本部门的特点和优势,积极为慈善组织开展募捐等活动牵线搭桥,提供服务。税务部门要依照《
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慈善捐赠给予相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好用好福利彩票公益金,确保用于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