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性质、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信托计划的比例、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允价格水平等。
固有业务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性质、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资本净额的比例、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允价格水平等。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应当依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有公开市场价格的,该价格应视为公允价格;无公开市场价格的,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为参考确定公允价格或以多方询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格;无公开市场价格,交易标的不适宜评估,且多方询价存在困难的,可以参考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中的关联方情况、定价原则、定价依据、定价方法、交易金额及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等内容进行审查,对关联交易的公正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议事规则对2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批。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或重大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信托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的5%以上,或信托投资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交易金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上的。
每笔关联交易在进行关联交易审查后,需履行投资决策审查和风险控制审查程序。投资决策机构及风险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每笔交易进行项目可行性审查及风险控制措施审查等。
第十三条 集合资金信托拟投向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应将该集合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合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托管。
第十四条 办理关联交易的业务部门对已经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进行事后跟踪检查和审慎管理,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资产状况、风险变化的监督,定期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监事会及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第十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按季向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对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应在发生后五日内逐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