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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监局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江苏银监局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
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苏银监发[2005]82号 2005年7月22日)


无锡、苏州银监分局,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我局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信托投资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公司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关联方的确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为: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控制方。包括但不仅限于:信托投资公司10%及以上名义股权的股东;通过委托他人管理、代持股、共同持股、私下转让、抵押形式达到10%及以上股权的实际股东、名义股东;通过其他方式投资信托投资公司,并能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机构和入股比例超过5%的自然人。
  (二)信托投资公司控制的公司。包括但不仅限于:信托投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他方式控制或者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三)信托投资公司实际控股股东控制的除信托投资公司之外的关联企业;公司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管理人员及这些自然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
  (一)以固有财产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二)以信托财产与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三)以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的交易;
  (四)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发生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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