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转移利益分成
对重大南北产业转移项目,产业转移企业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按财政体制属当地留成部分,在南北合作双方的地方政府之间实行利益分成,具体分成办法由合作双方政府协商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年终,需通过省与市财政结算办理市与市之间财力划转的,由合作双方政府在年终结算前将双方确认的划转税费项目及金额报省财政厅。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留归项目建设所在地财政。
三、加强南北产业转移的组织协调
(一)苏北发展协调小组负责南北产业转移的组织领导。及时指导和协调南北产业转移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南北产业转移日常工作。
(二)省级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对南北产业转移的服务。把支持和引导产业转移作为加快苏北振兴的工作重点,对转移到苏北地区的产业项目,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金融服务、能源保障、人才和技术支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定期在苏北举行大型招商活动,全面推进多形式、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产业合作,为苏北开放型经济的更大发展创造条件。苏北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将南北产业转移成效列入苏北发展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并加强调查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南北产业转移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南北产业转移顺利实施。
(三)苏南地区要积极支持本地有关产业向苏北转移。苏南地区要适当提高当地投资项目在科技含量、投资规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市场准入门槛,促进资源加工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向苏北地区转移。要积极帮助苏北开展招商引资,主动向苏北介绍招商引资经验,与苏北共享招商引资信息,把招商渠道推荐给苏北。苏南各市、县每年要组织1—2次本地企业赴对口挂钩地区进行考察、交流、洽谈,每年要邀请苏北企业参加在本地举办的商贸活动。苏南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等已有的创业孵化、创新服务机构要结合自身优势在苏北设立分支机构。苏南地区要将来自苏北地区的挂职干部安排到市级主要经济管理部门,以及工业强县(市、区)、工业重镇和重点开发区的领导岗位挂职锻炼。
(四)苏北地区要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对影响投资环境的薄弱环节要实施重点突破,努力营造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法制环境;努力营造优惠、互利、宽松、平等的政策环境;努力营造规范、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努力营造治安良好、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努力营造积极进取、健康和谐的人文环境;努力营造团结鼓劲、奋发向上的舆论环境;努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拥商爱商环境。
省外投资者到苏北地区投资的项目,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南北产业转移有关优惠政策。境外投资者到苏北地区投资的项目以及苏南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向苏北产业转移的项目,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以外,同时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南北产业转移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