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等省级贷款担保资金要优先用于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南北产业转移项目贷款的担保,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同时,积极探索银行可以接受的担保方式,如产业转移的企业担保项目的股东担保或有效资产抵押等。
(二)专项资金支持
对投资开发区基础设施的苏南投资者继续实行奖励政策,即苏南投资者到苏北同一重点开发区进行开发,其基础设施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在2005—2006年,省每年给予1000万元奖励。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工业经济新增长点扶持资金、工业企业增效扶持资金、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乡镇企业集聚发展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星火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火炬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等省级专项资金,要向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南北产业转移项目倾斜。
(三)土地供应及使用
在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用地计划应优先保障产业转移项目建设需要。南北产业转移项目在用地指标紧张时,在省机动指标中予以适当解决。允许苏南地区使用苏北地区用地指标,但应与向苏北转移产业项目挂钩,促进南北产业转移和苏北地区的招商引资。实施补充耕地指标跨市调剂和南北直接挂钩易地开垦耕地时,应充分考虑耕地开垦成本和苏北地区的利益,适当提高耕地开垦费补偿标准。继续实行苏北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省集中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部分全部留归地方,以及苏北地区开发区内新建工业项目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先征后返的政策,以降低苏北地区开发区招商引资成本,促进南北产业转移。
(四)投资项目管理
认真抓好苏北有关项目的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建设项目和建设(国债)资金投向苏北地区。大力支持苏北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重化工业项目发展,“十一五”期间,基础产业项目、资源型工业项目优先在苏北地区布点。苏北地区条件成熟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并优先予以实施。对尚未实施外资工作单独列户管理的县(市)要加快推进实施。
省有关部门要简化苏北地区项目核准、备案和审批手续。企业投资在《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项目,按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权限进行核准;在《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且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的,直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使用政府性资金并按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按有关程序报批。
(五)有关税费优惠
对向苏北地区投资的苏南投资者,符合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企业有关规定的,三年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苏南地区企业整体或部分转移到苏北地区,其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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