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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技术负责人具有化工、燃气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
  (三)瓶装燃气经营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认可);
  (四)气源来源情况;
  (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
  (六)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
  (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章程和服务规范;
  (八)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
  第七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万元,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站点,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申请表;
  (二)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
  (三)站点设施的核准文件;
  (四)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
  (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申请、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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