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瓶装燃气
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建法[2005]256号)
各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
为了加强对瓶装燃气经营的安全运行管理,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供应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从事瓶装燃气供应的站点必须取得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第五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