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队伍建设
7、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总数可按服务人口6-8/万的比例配置,人口多的乡镇应按低比配,人口少的乡镇可按高比配。每个站的人员一般以3-5人为宜。
8、对原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清理整顿。非在编人员要坚决清退,非卫技人员及未取得法定卫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均不得从事卫生技术岗位的工作。中心、站的职工全部由身份管理转为岗位管理,实行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
9、加强对农村有执业资格的卫技人员的全科医学知识培训,逐步实行农村社区卫技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0、加强城市及县(市)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农村社区卫生的技术支持,实行城镇卫技人员在晋升高级技术职称前必须到社区或农村基层工作1年的制度。对退休卫技人员到农村社区工作以及城市在职医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到农村社区挂牌服务的,应给予积极支持。
五、政策措施
11、落实农村卫生经济政策。县(市)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的投入,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专项资金。鼓励乡镇经济组织资助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鼓励村民委员会支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
12、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要在补偿标准与自付比例上与二、三级医疗机构拉开档次,引导病人向社区分流,择近就医。
13、各地要有序地放开农村医疗市场,为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留有充分的空间,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促进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同时加强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监管,确保农村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六、组织领导
14、建立在政府领导下的由发改委、卫生、财政、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组织,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
15、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需求为导向,本着布局合理、方便农民就医的原则,制定全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引导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科学有序发展。